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的
公告
为进一步净化基层政治生态,着力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,保护党员干部权利,树立担当者有为有位的鲜明导向,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,自治区纪委、扎兰屯市纪委发布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《工作细则》,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:
一、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问题线索,借信访举报等形式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、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,意图使党的组织、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、法律追究、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,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。
(一)出于政治目的,玩弄权术,陷害、抹黑、诋毁他人的;
(二)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故意捏造事实、恶意扩大影响或阻止他人得到提升、重用的;
(三)换届选举中捏造歪曲事实、伪造材料、诬告陷害他人故意干扰换届选举的;
(四)由于个人恩怨,捏造事实,打击报复他人的;
(五)由于嫉妒心理,造谣生事,栽赃嫁祸,发泄私愤的;
(六)心怀不满,无中生有,恶意中伤的;
(七)编造事实,搅乱局面,混淆视听的;
(八)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,采取多头信访举报,旨在造成不良影响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(九)意图转移视线,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,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;
(十)借举报之名要挟、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、办案人员,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的;
(十一)无事生非,歪曲事实、捕风捉影、颠倒黑白等恶意诬告他人的;
(十二)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。
二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诬告陷害行为,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:
(一)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;
(二) 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;
(三) 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;
(四)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;
(五) 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,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,诬告陷害他人的;
(六) 组织、策划、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;
(七) 在组织调查期间,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,阻碍干扰调查的;
(八) 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;
(九) 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。
以上两部分条款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三、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,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,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。
(一)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,给予党纪处分。
(二)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,给予政务处分。
(三)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及时移送公安局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。
(四)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。
四、诬告陷害行为损害党风政风民风,浪费执纪执法资源,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,破坏干事创业环境,严重挫伤干部勇于担当、干事创业的积极性,对地区、行业、领域政治生态危害极大,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。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,在媒体上公开曝光,“让诬告者付出代价”。
扎兰屯市纪委监委
2019年3月28日